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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SHIN SEONGHYUN诉被告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有

类别:微商总动员 日期:2020-12-15 14:37:42 人气: 来源:

  属兔的今年多大本院受理原告SHIN SEONGHYUN诉被告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州如草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发布、撤销删除相关链接等);2.请求判令被告在韩后网站、韩后微信号等平台以及发生侵权的全国上公开赔礼道歉持续至少30天;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原告因而产生的合理支出人民币5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0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本案定于2020年7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第三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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